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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王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60号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王某某。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18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王某某欠徐某某本息48000元。二、王某某当庭归还徐某某20000元。剩余的28000元,王某某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共计13个月)每月月底前归还1000元;2019年2月25日前归还2500元;2019年3月25日前归还2500元。如任何一期逾期,徐某某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