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兆长与包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长,包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435号原告:林兆长,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包立杰,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林兆长与被告包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林兆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兆长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兆长负担。审 判 长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