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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饶河县某公司与朱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某公司,朱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58号原告:饶河县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刘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饶河镇。委托代理人:兰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饶河镇。被告:朱某,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饶河镇原告饶河县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饶河县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饶河县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金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