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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贵秀、孙文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秀,孙文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贵秀,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孙文焕,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贵秀与被执行人孙文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8107元。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孙文焕在龙泉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的工资,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文焕在龙泉市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990元,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