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绍祥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绍祥,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陈绍祥因诉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开远市人民政府、开远市人民政府移民局行政征收及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行终2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绍祥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称: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村寨动迁的通知》违反一系列法律规定,导致其无家可归,生活困难。请求确认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安置实施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违法拆迁征用土地所致土地、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宅居地及居住房屋损失共计10700369.64元。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陈绍祥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不明确,被告不适格,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当先向相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复议,对裁决或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对该裁决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陈绍祥的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绍祥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行终230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公开开庭再审、法庭辩论、举证质证,公开判决;准予申请再审人自诉,自行答辩;邀请最高检、中纪委、央视记者参与听审。理由为:对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时效是二十年;矿务局是云南省司法厅下属的劳教机关,是行政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绍祥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云南省小龙谭矿务局是否是适格被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陈绍祥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案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2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其于2016年10月31日对上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该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应是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事由,信访不属于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事由。3.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不是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开远市人民政府,并非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因此,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并非适格的被告。4.申请人主张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综上,陈绍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绍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智明审判员 潘勇锋审判员 杨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