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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再山、贺元香与胡明波、张丽兰、谭喜平、杨新祥、伍泓锦、闫海华、谭加发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再山,贺元香,胡明波,张丽兰,谭喜平,杨新祥,伍泓锦,闫海华,谭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丁再山,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贺元香,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明波,男,1983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兰,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谭喜平,女,1978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新祥,男,1971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伍泓锦(曾用名伍宏忠),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闫海华,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谭加发,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丁再山、贺元香与胡明波、张丽兰、谭喜平、杨新祥、伍泓锦、闫海华、谭加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包括司法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金融部门临柜查询及动产、不动产管理部查询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青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