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046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与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046号申请人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通(宇顺货运)。经营者:刘祥仔(曾用名谢祥仔),该服务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石山路68-7号。法定代表人:马惠龙,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申请,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37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运输款45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17年8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结欠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运输款45900元,该款由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4万元,其余款项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昌恒货运配载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钟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