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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叶良军、马于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军,马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1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雪梅,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街道南京路*号*单元***室。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洪慧,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沿湖路191-86。解除保全申请人:方新洲,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河口街26-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秋香,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街道沿湖路**号*单元***室。被申请人:叶良军。被申请人:马于玲。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雪梅、胡洪慧、方新洲、王秋香与被申请人叶良军、马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202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叶良军、马于玲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金枣苑207号楼1单元2003号房屋一套、位于花湖镇武黄路南侧综合楼二层南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20825668),查封期限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叶良军、马于玲位于花湖镇武黄路南侧综合楼二层南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20825668)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17)鄂0202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叶良军、马于玲位于花湖镇武黄路南侧综合楼二层南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2082566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