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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520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某,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杨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临泉���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计1603元,由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雯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