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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沈铁山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铁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62号罪犯沈铁山,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浙台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铁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000元,并对同案其他被告人赔偿的19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罪犯沈铁山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沈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沈铁山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铁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其次,余38分。月均消费775元,本次减刑未提供民事赔偿依据。2016年1月1日在监舍打牌被扣3分。上述事��,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铁山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高消费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有违反监规行为,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铁山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