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晓林、施小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林,施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792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林,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施小忠,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朱晓林与施小忠(2016)浙0782执1079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陈杭军执 行 员 :吴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志 辉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10792号时间:2017年8月18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12室执行长:张光潮执行员:陈杭军执行员:吴晓辉代书记员:陈志辉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陈杭军:本院在执行朱晓林与施小忠(2016)浙0782执1079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张光潮:同意承办人意见。吴晓辉: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0792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