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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学斌、高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田学斌,高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兴华街,组织机构代码66020502-8。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田学斌,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高言杰,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学斌、高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