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滕吉成与石瑞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吉成,石瑞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422号原告:滕吉成,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高峰村*组。被告:石瑞蓉,女,苗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花垣县团结镇永丰村*组。原告滕吉成与被告石瑞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滕吉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滕吉成撤回对被告石瑞蓉的起诉系完全自愿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滕吉成承担。审 判 长 李本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朝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