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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监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郁华怡与佛心天下(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华怡,佛心天下(江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监70号申请执行人郁华怡,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佛心天下(江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软件园B栋12层。法定代表人陈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郁华怡与被执行人佛心天下(江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并已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7)第1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佛心天下(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郁华怡支付工资43737元。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佛心天下(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现权利人郁华怡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佛心天下(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4373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郁华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7)第12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