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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东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尚德坤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尚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剑虹,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春雷,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黑龙江农发种子公司员工,住宾县宾州镇。被执行人:尚德坤,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三宝乡宝丰村尚家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德坤(2017)黑0125民初3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