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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巧兰、刘素芳、蒲韵菲、蒲雪晴因任桂英与蒲光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英,蒲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异39号案外人冯巧兰,女,生于1962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案外人刘素芳,女,生于1924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案外人蒲韵菲,女,生于1984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案外人蒲雪晴,女,生于1988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上述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蒲光路,男,生于1951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任桂英,女,生于1961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蒲光友,男,生于1960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冯巧兰、刘素芳、蒲韵��、蒲雪晴因申请执行人任桂英与被执行人蒲光友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案外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冯巧兰、刘素芳、蒲韵菲、蒲雪晴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宋 玲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沥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