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刘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刘明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491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负责人:于世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双,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刘明月,住大连市。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刘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