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江程与重庆俞辰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程,重庆俞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363号原告:杨江程,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俞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77号1栋附20号。法定代表人:李瑜。本院受理原告杨江程与被告重重庆俞辰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杨江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款项13000元;2.被告承担结构受损部分修复加固责任,由被告委托专业公司加固,加固后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住宅质量验收标准,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合格之日止原告的停工和房屋租金损失,每天按130元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了《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安装地点为本市渝北区约克郡上林7栋1单元701号。合同价格30500元。合同约定被告严格按照中央空调施工规范,根据《通风与空调施工及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无偿整改或返工至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被告必须按工期施工,保质保量,如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2017年4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施工进行钻孔时将入户侧框架梁3根直径16的底部钢筋全部钻断,已经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故要求被告进行加固处理。但被告称空调打洞打断钢筋很正常,不愿意进行加固处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于2017年6月26日向工商12315和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另外,被告安装的空调排水管排水不畅,室内机出水口低于排水口且排水管有起伏,导致积水,原告要求被告整改,被告以积水正常为由拒绝整改。因被告拒不履行加固和整改义务,造成原告房屋装修工作无法继续被迫停工,造成入住新房时间延期,因此产生停工和租房损失每天130元。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建立了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行为不符合安装规范且损害了房屋结构,双方发生争议的指向为《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中的安装部分,原告请求权基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权。本案的施工地为重庆市渝北区,依法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