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文永胜与邢占兵、白兴东、葛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占兵,葛建雄,白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347号执行申请人:文永胜,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邢占兵,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身份证号612731197110130018。被执行人:葛建雄,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身份证号612731197303130030。被执行人:白兴东,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身份证号612731197010020014。本院执行文永胜与邢占兵、白兴东、葛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永胜撤回了对葛建雄、白兴东的执行申请;经查明,邢占兵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有工资性收入,本院予以冻结、划拨。执行费1400元,由邢占兵承担,本院予以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0830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刘 波执行员 贺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