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林才球、李孔敬与李昌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才球,李孔敬,李昌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5376号原告:林才球,男,1969年1月1日出生(公),汉族,现住三亚市。原告:李孔敬,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公),黎族,现住海南省万宁市。被告:李昌烈,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公),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原告林才球、李孔敬诉被告李昌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林才球、李孔敬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才球、李孔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才球、李孔敬撤诉。本案受理费587元,由原告林才球、李孔敬负担。审判员 陈孟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