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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小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粤1391执151号被执行人:杨小兵,男性,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杨小兵因犯招摇撞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139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981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浩龙审 判 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