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小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粤1391执151号被执行人:杨小兵,男性,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杨小兵因犯招摇撞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139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981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浩龙审 判 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