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宝强与徐雪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强,徐雪梅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059号原告:张宝强,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徐雪梅,女,1990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张宝强与被告徐雪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宝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强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宝强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