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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55号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咯什地区咯什经济开发区深咯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4楼14-20-1号。法定代表人:郭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伟华,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1号楼D单元506室。法定代表人:薛文清。被申请人:杜丰,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丰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万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丰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七万五千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元,由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