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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3民初59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原、被告因工作原因分居一年之久,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承担家庭义责任和培养孩子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劝说拒不悔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被告的行为基本属实,但被告为了家庭,就原告所述的问题,被告都可以去改正,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鸡西市恒山区,为了生计外出打工且经常分居。被告对家庭的付出没有达到原告的要求,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充值消费,在原告劝说的情况下仍未改过。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外出打工经常分居且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是双方感情淡化的主要原因。庭审中被告已明确表示以后不再沉迷网络游戏,好好工作,负担起家庭责任。基于被告无原则性错误,双方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沉迷网络而要求与被告离婚,现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应该多交流、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完美的家庭生活环境,是有和好希望的。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