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王君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王君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民终4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君君,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保定市竞秀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因与被上诉人王君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争议车辆应推定全损,不具有修复价值。二、装卸费5000元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上诉人王君君辩称,车损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装卸费因当时掉入深坑中,雇吊车产生的实际费用。一审判决正确。王君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保财险赔偿损失65001元,公估费4200元,诉讼费由人保财险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9日王君君为冀F×××××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人保财险处,投保保险金额为9552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齐红杰驾驶重型半挂车冀F×××××、冀F×××××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保定市××区××焦庄村海涛沙石料场内发生翻车事故,事发后司机齐红杰向人保财险及时报案,人保财险派人员进行现场勘验,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焦庄社区出具证明证实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为清理车内装载的沙石料,王君君支付装卸费5000元。王君君、人保财险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车辆损失为60001元。王君君支付公估费42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君君与人保财险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平等自愿签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在沙石料场发生翻车事故,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焦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司机齐红杰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人保财险报案,人保财险亦派员到场进行了勘验,故对事故真实性予以认定。因该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王君君提交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保单均真实有效,人保财险应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车辆损失均无异议,对车辆损失60001元予以认定。王君君支付的公估费4200元,是为确定被保险车辆损失数额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人保财险应予赔偿。王君君支付的装卸费5000元是为防止和减少损失支出的费用,且有相应票据证实,予以支持。综上,人保财险应赔偿王君君车辆损失60001元、公估费4200元、装卸费5000元,合计692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君君保险赔偿金692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关于车辆损失,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系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该评估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其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车损的依据,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可。车辆损失数额并未超过保险限额,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车损并无不当。关于装卸费,系被上诉人为防止和减少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人保财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菡审判员 祁峰审判员 曲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