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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杜淑梅申请李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淑梅,李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杜淑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卫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淑梅与被执行人李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杜淑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卫国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李卫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卫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淑梅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