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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哲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哲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155号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沛县。被申请人:何哲洋,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哲洋名下的存款20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庙支行,账号:320xxx674,冻结金额6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庙支行,账号:320xxx980,冻结金额6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0xxx911,冻结金额6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庙支行,账号:320xxx630,冻结金额2000元),并以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沛县汤沐中路营业大楼一幢(沛房权政字第000xx632号)的房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何哲洋存放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庙支行,账号:320xxx674,冻结金额6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庙支行,账号:320xxx980,冻结金额6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0xxx911,冻结金额6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庙支行,账号:320xxx630,冻结金额2000元)。二、查封登记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沛县汤沐中路营业大楼一幢(沛房权政字第000xxx32号)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