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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长岭吉隆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岭吉隆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催8号申请人:长岭吉隆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太平川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利,男,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长岭吉隆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长岭吉隆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金额15,158.00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岭吉隆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长岭吉隆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于婷婷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