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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4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504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刘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8年8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04执1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陈��宇审判员黄丹涛审判员张洪涛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陈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