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巍译与重庆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译,重庆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415号原告:张巍译,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重庆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洋河花园3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65968T。法定代表人: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译与被告重庆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巍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巍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巍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2元,由原告张巍译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