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峰与被执行人顾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顾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周峰,男,汉族,1985年8月出生,现住大庆市红岗区杏南东街**号。被执行人:顾海波,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申请人周峰与被执行人顾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冻结,且经查询工商、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