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第338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xx与河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河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第3383之一号原告:韩xx,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莲花办事处(原城郊乡)韩老家村3号院。被告:河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项城市产业集聚区颍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留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韩xx与被告河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违约金25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原告为被告修建体闲中心,2016年12月25日决算工程款1818.622万元。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承诺,定于2017年6月26日将2500万元的工程款、违约金和工程围墙项目全部还清。但被告出尔反尔,至今没有履行承诺。为此诉到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约定该案由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向原告告知其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原告仍不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4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浮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