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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烟台泉源食品有限公司、孙建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泉源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建义,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烟台泉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28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建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花市支行账户存款,现因案件己执行完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如下:对执行人孙建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花市支行账户62×××09,62×××05,62×××29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