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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200号冯时刚申请执行郭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时刚,郭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冯时刚,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郭桥生,男,1971年6月1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冯时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2017)云2930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限被告郭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冯时刚劳动报酬30000元。因被告郭桥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时刚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桥生支付尾欠的劳动报酬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自行作和解,并自愿、自行达成如下的执行(和解)协议:郭桥生保证半年之内(2017年12月份底)还清欠冯时刚的合同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至从2017年8月份到12月份还清;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月底偿还5000元(伍仟圆)、12月份月底偿还10000元(壹万圆);如到期不履行,被执行人郭桥生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