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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某某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某某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初9号原告梁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某某大队,住所地:进贤县。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大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一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虹霞,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该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丰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该大队中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某某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长  邓坚审判员  陈刚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