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裕模与王福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裕模,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梁裕模,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帮进,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福明,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梁裕模与被执行人王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福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裕模租金220167元。案件受理费27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王福明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2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