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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朱启财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朱启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3。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朱启财,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启财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浠土资执罚[2016]0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朱启财将非法占用的浠水县散花镇董河村集体土地计245平方米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浠水县散花镇董河村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经审查,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浠土资执罚[2016]0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朱启财将非法占用的浠水县散花镇董河村集体土地计245平方米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浠水县散花镇董河村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民浠水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行政征收案号(2017)鄂1125执714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浠水县国���资源局送达地址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81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闵敢送达人:李新民陈建中注:①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