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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周超、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超,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咸宁东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付兵,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超,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法定代表人:刘书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宁东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贺朝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兵,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胡XX,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葵兴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700210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枣阳市公证处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枣证民字第6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超、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咸宁东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付兵、胡X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超、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咸宁东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付兵、胡XX银行存款人民币39388.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佩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