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保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赵文琪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8号。负责人:尹国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琪,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东四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文琪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行东四支行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认定保管合同关系,错误认定建行东四支行承担责任。1.权利凭证代保管单上加盖的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北信投)证券交易营业部代办处的印章,建行东四支行不是权利义务承受主体。2.建行东四支行和梁翠娥、赵文琪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3.建行东四支行是接受北信投的委托进行的一系列业务,建行东四支行没有接受梁翠娥、赵文琪的委托保管其有价证券。4.梁翠娥、赵文琪明知其与北信投之间保管关系。(二)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赵文琪提交意见称,原判充分考虑了国企改制期间金融机构操作不规范的客观因素,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行东四支行未提出新事实,不符合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东四支行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其持原上诉理由进行申诉的理由,原判已具体阐明。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