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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钟传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钟传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6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铁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振明,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钟传同,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钟传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国土资罚字[2016]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罚字[2016]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罚字[2016]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钟传同处以39026.4元的罚款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占胜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人民陪审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