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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其胜与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胜,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572号原告:赵其胜,农民,现住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文兵,内蒙古青山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月,43岁,个体,现住武川县;铭轩酒店”。原告赵其胜与被告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赵其胜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其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赵其胜承担。审判员  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