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从恺与被告张弛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恺,张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民初925号原告:杨从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张弛,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杨从恺与被告张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从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从恺、被告张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从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驰返还非法扣押的车牌号为苏KXXX**的江淮牌小轿车一辆及存放于车内的物品;2.要求张弛赔偿在车辆扣押期间的车辆损失,包括维修费和更换电瓶、机油费用共计1000元;3.要求张弛赔偿杨从恺租车代步费27000元;4.要求张驰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驰此前是杨从恺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2017年1月22日,张驰以杨从恺拖欠其劳动报酬为由将杨从恺车牌号为苏KXXX**的江淮牌小轿车一辆非法扣押。杨从恺于当日15时许以张驰涉嫌盗窃报警,警方出警后经查实最终未认定盗窃。后张驰又将扣押车辆开走,存放于张驰家中。杨从恺是腿有残疾的人士,在张驰扣押车辆期间,给杨从恺的出行造成极大的不便。杨从恺曾多次要求张驰归还车辆,但张驰均予以拒绝。为此,杨从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张驰辩称,张驰是杨从恺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自2016年3月至11月,一直随杨从恺在芦山、宝兴、巴塘等工地从事挖掘机驾驶员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5500元,但杨从恺每月支付时只按5000元结算。工作结束后,杨从恺尚欠张驰8000元工资。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才要求杨从恺用车辆抵押。此事曾经过芦山县清仁乡派出所处理并备案,而非张驰非法扣押。车辆一直由张驰妥善保管,并未变卖、毁损和自行使用。且车辆抵押后,杨从恺既未给付欠款,也未过问车辆。因此请求依法驳回杨从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1月,张驰是杨从恺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至2017年1月20日,杨从恺最后一次支付张弛1300元工资后,尚差欠张弛8000元。双方以微信方式确认了上述欠款。2017年1月22日,张驰以杨从恺拖欠其劳动报酬未付为由将杨从恺车牌号为苏KXXX**的江淮牌小轿车(发动机号码F3446478)一辆开走停放于其家中。杨从恺于当日15时47分以车辆被盗为由报警,芦山县公安局清仁派出所出警后,要求双方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张驰按派出所民警要求将苏KXXX**的江淮牌小轿车停放于清仁派出所等候处理,后因杨从恺未按要求到达派出所进行处理,派出所民警因无法查清事实而作罢。张驰遂又将车辆停放于其家中至今。为此,杨从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2017年8月10日晨,张驰将车辆驾驶至现场,因就劳务报酬的给付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上列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身份信息,购车发票,芦山县清仁派出所询问笔录,接报警登记表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杨从恺出资购买苏KXXX**的江淮牌小轿车(发动机号码F3XXXX8),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依法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张驰以杨从恺拖欠其劳务报酬为由,占有杨从恺所有的车辆,是为无权占有,依法应予返还。杨从恺请求张驰返还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从恺同时请求张驰给付车辆损失1000元和租车费27000元,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2017年1月22日,张驰按派出所民警要求将苏KXXX**的江淮牌小轿车停放于清仁派出所等候处理。因杨从恺未到现场致使派出所无法查清事实,张驰又将车辆停放于其家中。综合衡量张驰占有车辆的主观因素及情节,且杨从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车辆损失和租车费的诉讼主张,因此对杨从恺要求张驰给付车辆损失和租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从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XXX**的江淮牌小轿车(发动机号码F3XXXXX8)一辆;二、驳回原告杨从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张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