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兰俊、何英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兰俊,何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英。上诉人李兰俊因与被上诉人何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兰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7)粤14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2、责令何英立即修复墙壁、房顶漏水,并补偿其新生成的损失;3、本案上诉费用由何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何英应立即修复李兰俊因漏水的墙壁、房顶,并补偿李兰俊新生成的损失。何英家在2013年间对402房进行装修、改造,导致李兰俊家的卫生间天花板渗漏水,厕所门发霉,漏水声大,且漏水比上一次扩大,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而何英造成李兰俊家漏水,不但不处理好,而且没有补偿,因此,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何英赔偿其因房屋漏水受到的损失。二、何英的房租损失不应由李兰俊承担。因何英造成李兰俊家漏水,又不处理好,所以其才叫人堵塞了排污管。但何英系私自搬家出去租房住,且5楼的不受影响可以居住,另卫生间排污主管道于2017年5月18日已疏通了。因此,何英的房租损失与李兰俊无关,其要求李兰俊承担毫无道理,。何英辩称,一、李兰俊请求其修复墙壁、房顶漏水并补偿损失已在(2015)梅兴法民初字第29号案中进行处理,且双方已就该诉讼请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亦依照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维修费用1500元给李兰俊自行修复,我方对此事已履行义务。二、一审判决李兰俊赔偿房租补贴每月200元过低,应按照每月600元标准支付。三、李兰俊应赔偿其租房增加的交通费用和200元排污主管道疏通费。因租房处距离小孩上学较远,为此增加的交通费用应由李兰俊赔偿。另李兰俊堵塞的卫生间排污主管道虽已疏通,但因冲水仍不通其另外花200元请人疏通的,该200元亦应由李兰俊负担。何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兰俊马上疏通恶意堵塞的排污主管道,维修好主管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李兰俊负担;2、李兰俊赔偿何英家从2016年12月13日至排污主管道疏通前的在外租房费用,以及赔偿因排污主管道堵塞污水返流所导致的一切污水清理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英与李兰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何英居住兴宁市****路***号***房,李兰俊居住兴宁市中山东路时辰牌2号302房。双方曾因何英家在2013年间对其厨房、卫生间进行装修、改造,防水问题没有处理好两家引发诉讼,(2015)梅兴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秀连(即何英的妻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016年9月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0月间李兰俊发现其家卫生间天花板仍有渗漏水,遂于2016年11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何英的妻子应诉后提出两家的纠纷经法院执行和解解决,李兰俊便于2016年11月30日将其卫生间排污主管道的上段斜切开后用水泥封堵。2016年12月1日下午何英家人发现其家厕所排污管无法排污,便向居委反映并向兴宁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报警。因双方无法商量,何英的妻子陈秀连遂于2016年12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李兰俊立即疏通排污主管道;赔偿其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排污管道疏通前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因排污主管堵塞污水返流所导致的一切污水清理费用。后双方经劝说,2016年12月29日双方各自撤回起诉。2017年1月11日,何英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一审中,何英补充提交租房合同及房租收据,证实其自2016年12月13日起在外租房,每月缴交房租600元。李兰俊则提出是因何英家的厨房渗漏水不解决,其是无奈堵塞卫生间的排污主管道,只要何英处理好渗漏水问题,其会疏通卫生间排污主管道,对于何英所讲的租房,认为与其无关。一审法院依职权到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现场勘查及照片无异议。现场可以看出李兰俊的卫生间上段留存的斜切口用水泥封堵住,何英家的卫生间蹲厕内存满污水,整套房气味难闻。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害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何英与李兰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对于相邻的用水、排水问题应依法正确处理,李兰俊作为楼下的住户,以切割排污主管道并用水泥堵塞排污管道的方法处理相邻之间的排水问题,导致楼上的何英家的卫生间不能正常排出污水,对何英家的居住、生活造成影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李兰俊应尽快疏通其卫生间排污主管道以排除妨碍。对于何英提出的租房损失问题,何英因李兰俊堵塞排污管道的行为造成何英的污水不能正常排出,在未疏通排污管道的情况下,何英如果继续使用该厕所势必导致粪便溢出而无法居住、生活,故对何英出外租房的费用,李兰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何英的房屋现状、周围环境及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应由李兰俊赔偿何英的租房损失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每月200元计算至疏通排污主管道止为宜。李兰俊提出何英的房租损失与其无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兰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疏通其堵塞的卫生间排污主管道,排除对何英排水的妨碍;二、李兰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何英租房损失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疏通卫生间排污主管道止的数额按每月200元标准计算;三、驳回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兰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针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相邻关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李兰俊二审中要求责令何英立即修复墙壁、房顶漏水并补偿其新生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李兰俊一审时未提出该反诉,且双方无法对此达成调解,李兰俊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审查。对于何英二审中增加主张李兰俊赔偿租房产生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属何英二审中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且双方又无法对此达成调解,何英依法可另行主张,本案亦不予审查。至于何英二审中主张的排污主管道疏通费200元和按每月600元标准赔偿租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已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何英亦未提起上诉,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据此,综合二审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李兰俊应否承担何英的房租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兰俊作为楼下的住户,将其卫生间排污主管道的上段斜切开后用水泥封堵,导致楼上何英家的卫生间不能正常排出污水,已构成对何英家排水的不法妨害,亦违反了处理相邻关系“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原则,故李兰俊应对其堵塞排污管道的行为造成何英无法居住生活而出外租房费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何英的房屋现状、周围租金金额及双方矛盾产生原因,酌情判令李兰俊按每月200元标准赔偿何英租金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李兰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兰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自辉审判员 黄伟玲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敏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