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晏云与毛利金、胡梦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云,毛利金,胡梦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晏云,女,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毛利金,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务工,住本县。被执行人:胡梦圆,女,1989年6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务工,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晏云与毛利金、胡梦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晏云与被执行人毛利金、胡梦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晏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