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君诉被告孟显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君,孟显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305号原告王丽君被告孟显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君诉被告孟显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