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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李林丰、王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李林丰,王桂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24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住所地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北侧。负责人:刘洪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立国,支行职员。被告:李林丰,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桂芹,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被告李林丰、王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洪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