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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锦明,江燕妮,胡孝财,李锦秀,合肥锦江之峰家居有限公司,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主要负责人:叶骏,行长。被执行人:李锦明,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江燕妮,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胡孝财,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李锦秀,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合肥锦江之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江燕妮,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胡孝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锦明、江燕妮、胡孝财、李锦秀、合肥锦江之峰家居有限公司、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由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127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