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静、王自祥等与姜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王自祥,姜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137号原告:刘静,女,199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自祥,男,199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姜自海,男,195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王自祥诉被告姜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王自祥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王自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王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刘静、王自祥承担。审判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