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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湖北敏锐商贸有限公司、娄中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湖北敏锐商贸有限公司,娄中才,王爱丽,王冲,江天,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37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480号“长龙.黄石形象”。负责人:方志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叶馗,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敏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王家里137号。法定代表人:娄中才。被告:娄中才,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爱丽,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冲,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江天,女,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向东。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诉被告湖北敏锐商贸有限公司、娄中才、王爱丽、王冲、江天、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