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令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令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4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令虎,男,汉族,家住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令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令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罗令虎驾驶湘B×××××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茶陵西高速路口被交警查获,经对罗令虎血液采样并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罗令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罗令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被告人罗令虎身份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二轮摩托车驾驶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罗令虎的供述与辩解、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中成司鉴所[2017]乙醇检字第446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令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令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令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令虎的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宋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